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驿道镇2007年度经济工作奖励办法
时间 07-04-06 16:25:50 点击数   文章作者
栏目 党政文件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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驿道镇2007年度经济工作奖励办法
  为了鼓励社会各界积极参与驿道镇的招商引资工作,促进经济又好又快的发展,在借鉴莱州市级奖励办法的基础上,制定本办法。
  1、内外资引进奖
  对引进外资100万美元及以上的单位或个人,按实际到位并投入项目外资额的1.5%给予奖励;50万到100万美元按1%给予奖励;对外商投资企业的增资扩股,按增资额的0.6%给予奖励。
  对引进市外境内独资或合资的内资项目,按实际到位内资并用于固定资产投资的数额均在1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单位或个人给予奖励:工业项目,按照审验数额的5‰给予奖励;基础设施建设项目(不含房地产项目)、社会事业类项目和旅游项目,按照审验数额的3‰给予奖励。
  对投资额大、拉动力强的重大项目实行单独奖励。对引进国内500强企业实行重奖。内外资额以莱州市考核办认定为准,外资按银行汇率折合人民币给予奖励。
  2、进出口企业奖
  企业年出口500万美元以上且增幅达到25%的,奖励企业法定代表人1万元人民币,在此基础上,每增加200万美元,再奖励0.5万元,最高不超过3万元。企业年加工贸易出口每增长200万美元,奖励企业法定代表人1万元人民币。以上奖项不重复奖励。企业年进口300万美元以上且增幅达到25%的,奖励企业法定代表人1万元人民币,在此基础上,每增加200万美元,再奖励0.5万元,最高奖励不超过3万元。
  3、地方财政收入奖
  对企业2007年提供地方财政收入比上年增加的部分进行奖励,增加10-50万元人民币的,按增加额的3%奖励企业法人代表;增加5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按增加额的5%奖励企业法人代表;超过200万元以上的再给予特殊贡献奖励。对第三产业纳税前三名的单位给予适当奖励。
  4、其他方面的奖励
  对引进的高新技术项目,按实际引进资金的2倍认定;对引进的公益、旅游等项目(基础设施项目除外),按实际引进资金的1.5倍认定;对引进的农副产品种植加工业和畜牧养殖加工业等项目,按实际引进资金的1.2倍认定。以上项目以莱州市考核办认定为准。
  本办法由驿道镇经济发展办公室负责解释